苏州市职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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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3-01-21   动态浏览次数:2055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全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快速、持续发展,使我校的科研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  立项奖及经费配套

第二条  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及经费配套按《苏州市职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的相关条款执行。

第三章 论文著作奖

第三条  被“SSCI”、“SCI”收录的论文,被《新华文摘》转载全文1/2以上的论文,每篇奖励6000元。

第四条  被“SCIE”、“EI”、“A&HCI”收录的期刊论文,每篇奖励4000元;被 “SCIE”、“EI”收录的会议论文,每篇奖励3000元;被“ISTP” 、“ISSHP”收录的论文,每篇奖励2000元。

第五条  在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;被 “CSSCI”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,每篇奖励3000元。

第六条 《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》全文转载的论文;被“CSCD”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,每篇奖励2000元。

第七条  在北京大学图书馆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(最新版)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,每篇奖励1500元。

第八条  在省级期刊(含本校学报)上发表的论文,每篇奖励300元。

第九条  学术专著中主体原创内容被“SCI”、“SCIE”、“EI”、“SSCI”等著名检索工具收录3次及以上,每部奖励15000元。学术著作中部分内容已在北京大学图书馆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(最新版)认定的核心期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发表、转载3次及以上,每部奖励10000元。

第十条  普通学术专著按字数每部奖励50008000元。

第十一条  译著、编著、主编国防机密类科技报告等(不含教材、画册、通俗读物、教辅书、论文集等),按字数每部奖励10004000元。

第四章 成果奖

第十二条  获得国家级各类科技成果奖者,学校再核发配套奖,配套奖比例为所获奖励金额的五倍。

第十三条  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特、一、二、三、四等奖者,学校再核发配套奖,配套奖比例为所获奖励金额的三倍。

第十四条  获得市级科技成果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学校再核发配套奖,配套奖比例为所获奖励金额的一倍。

第十五条  以上各项科技成果奖,均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所颁发。

第十六条  主编国家标准且发布实施的,每项奖励10000元;主编国家行业标准且发布实施的,每项奖励5000元。

第十七条  中共中央宣传部“五个一工程奖”奖励30000元;省委宣传部“五个一工程奖”奖励15000元;市委宣传部“五个一工程奖”奖励5000元。

第十八条  通过省部级及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,每项奖励5000元;通过市厅级及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,每项奖励3000元。

第十九条  如科研成果多次获奖,则按最高奖别奖励一次。

第二十条  多单位获得的上述同一成果,对本校获奖者按排名进行奖励分配,分配比例因子Qm按下式计算(n为总人数,m为排名序号)

第五章 其它奖

第二十一条  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000元;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。学校备案的科研项目研究获得的且未私自转化的软件著作权、外观设计专利成果,每项奖励1500元。

第二十二条  艺术作品发表、参展、收藏奖励参照下表:

核心期刊

省级期刊

全国美展

省美展

国家收藏

省收藏

1000

150

8000

4000

5000

2000

第六章   有关说明

第二十三条  以上各项成果均须冠“苏州市职业大学”名称,以第一作者(主持人、负责人、主编)完成,成果所有权单位为“苏州市职业大学”。以第一作者并以“苏州市职业大学”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成果奖励则以50%计。除第四章规定的获奖成果外,其它成果只奖励第一完成人。

第二十四条  发表论文字数要求理科2500字以上,文科3000字以上。不足字数要求的论文奖励酌减。

第二十五条  全国美展指由文化部、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展(展出证有文化部、中国美协公章),省美展指由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或省文化厅、省美协主办的美展(展出证有相关公章)。

第二十六条  文学、音乐作品参照第二十一条执行,二次创作作品按同级的50%计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未列入上述范围或较特殊的成果,具体奖励额度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。

第二十八条  获奖人员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。

 

第七章   

第二十九条   本办法由校长委托科技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条 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